刘贤鹏 | 汉未央宫遗址出土“县类”骨签研究

发布时间:2025-06-04 20:36  浏览量:3

1986~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汉未央宫三号建筑遗址发掘出土一批骨签,在1989年作初步报道后,于1996年在《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中公布骨签400余枚,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2018年,《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90册)公布已编号的64305枚骨签。骨签主要以牛骨制成,长条扁状,形制较统一。完整的骨签一般长5.8~7.2、宽2.1~3.2、厚0.2~0.4厘米。在骨签正面刻有文字,一般从上到下、从右至左刻写。字少者1~2行,多者3~5行[1]。

骨签形制虽较简单,但内涵丰富,可按刻文内容、形制、字数或使用组合进行分类。学界对骨签的功能研究关注较多[2],有弓弭、档案、签牌、骨楬之说。从骨签的形制与刻文内容来看,骨签与弓弩生产有关。由于受到资料整理与公布的限制,其中的“县类”骨签并未被学界所注意。据《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考古编》,骨签刻文内容分工官类、中央官署类、列侯及其他类、兵器类、代号及数量类等种类,虽无“县类”骨签的命名,但“县类”骨签已列入“其他类”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3]。所谓“县类”骨签是指刻文内容与地方县有关,与工官类、中央官署类、列侯类、兵器类等骨签刻文内容有别。现以《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公布的“县类”骨签为基本材料,对其年代、职官、机构及性质作初步分析。

一、县类骨签概况

(一)分类

在已公布的64305枚骨签中,县类骨签刻文内容按县的区别分三种,共5枚。

图一汉未央宫遗址出土县类骨签

1.第06562号2.第19811号3.第03388号4.第35887号5.第14809号

第一种安邑县,仅1枚。

二年,安邑,守丞己,库甲毋偒,工石造(第06562号,图一,1)[4]。

第二种河南县,共3枚。

三年,河南,库奴,工(第19811号,图一,2)[5]。

四年,河南午,丞种,库安,工惠造(第03388号,图一,3)。

四年,河南午,丞,库安,工固造(第35887号,图一,4)。

第三种平舆县,仅1枚。

五年,平舆令宽之,,库□,工□造(第14809号,图一,5)。

(二)刻文内容

县类骨签均无年号,最小纪年为“二年”,最大为“五年”,未见超过六年。“太初”是西汉最早使用的年号,而县类骨签未出现年号。因此,县类骨签年代当不晚于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

在工官类骨签中,“工官”二字之前均为郡名,即“河南工官”“南阳工官”与“颍川工官”。据工官类骨签刻文,工官未见设“库”机构,而安邑、平舆二县设有库机构。因此,“河南午”之“河南”应为《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河南郡之河南县。“河南午”为“河南令午”之省,“午”是人名。与县类骨签刻文内容相近的秦代兵铭有省“令”的形式,如“十七年丞相启、状造,郃阳嘉,丞兼,库,工邪”[6],“郃阳嘉”即“郃阳令嘉”之省,“河南午”与此同。第06562号骨签未刻县令,也属于省刻。《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简称《集成》)第11331号兵器铭文有“廿二年,临汾守曋,库係,工歍造”[7],“临汾守”之“守”即县守[8],“守曋”是“守令曋”之省,即此戈省刻了县丞,第06562号骨签省刻县令与此相近。

县类骨签在内容格式上虽存在一定差异,但其统一性更为明显。总之,县类骨签刻文完整的内容格式应为“纪年,县名,令+人名,丞+人名,库+人名,工+人名,造”。县类骨签在刻文内容和格式上存在的差异不排除与各县书手的刻写习惯有关。

县令有“午”“宽之”。县丞有“己”“种”。库长官有“甲毋偒”“奴”“安”,其中“甲毋偒”应为“甲”及“毋偒”,如毋忧、毋害、毋伤,汉代人名中习见,因此“毋偒”不排除为“毋傷”,即“偒”为“傷”之错刻或省刻。工匠有“石”“惠”“固”。县类骨签中的人名均不署姓,以单字人名为主,双字人名较少见。

县类骨签刻文中的河南、安邑及平舆三县均设库机构,其刻文“库+人名”虽未刻为“库啬夫+人名”的形式,但秦汉文献常见“库啬夫”[9],因此县类骨签中库机构的长官应为“啬夫”。

综合以上分析,县类骨签年代不晚于武帝太初元年,其在形制上与工官类、中央官署类及列侯类骨签并无明显差异。县类骨签刻文中的河南、安邑及平舆三县均设令、丞及库机构,库的长官为啬夫。县类骨签均有“造”字,“造”即制造,与“缮”不同,说明县库有生产弓弩的职能。

二、县库的职能

骨签刻文中的河南、安邑及平舆三县均设“库”机构,即“县库”,严耕望据居延汉简、汉封泥等资料指出汉代郡库置令,县库置啬夫[10]。汉代县设库的制度是沿袭秦时制度而来,李兴认为秦迁陵县库不产兵器,主要承担车器与纺织品的生产[11]。陈伟认为迁陵县库以保存兵、车器为主,还负责维护与调运兵器,并指出从贰春乡一次性调动大批兵器来看,表明迁陵县库可制作兵器。此外,陈伟注意到了秦县库与秦郡武库职掌相近,但县“库”与“武库”在称谓上有别[12]。但昌武指出秦兵器单刻“地名”的性质为机构名,其单刻“地名”应为县库名之省,所标识的是兵器的存储机构[13]。里耶秦简记载迁陵县库收藏有兵器、铜铁、皮革、酒、漆等物。睡虎地秦简《金布律》有县、都官管理公器的规定,如“县、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14]。银雀山汉墓竹简有《库法》,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县库在收藏、管理及制作兵、车器上的相关规定。《库法》所见兵器主要有弓、弩、甲、戟、矢、铁铦、长斧、连棰、椎、枋、梃、木栘、韦鞮等,非兵车器涉及较少,说明秦汉时期县库以存放县府兵器及什物为主,兼有一定的生产职能。

里耶秦简记载了秦代迁陵县库生产漆器、铜器、马筋和革的内容。

(1)卅四年迁陵库工用计

马革一件。

马筋一件。

马旅筋一件。

马阳筋一件。(9-172)[15]

(2)卅七年迁陵库工用计,受其贰春乡桼(漆)三升,升(饮)水十一升,乾重八。(9-1136)[16]

(3)铁铜一钧五斤。元年六月庚午朔己卯,库平受司空守罢。(9-1146+9-1684)[17]

(4)出铜八两为靳负环四。元年五月辛丑朔庚戌,库平、佐狐、工衷出为负环。(9-89+9-739)[18]

上举四例为迁陵县库出公物的记录,均为制作库兵的原料。迁陵县库设“工”,“工”即工匠,说明县库有生产职能。

迁陵县库还接收县司空、仓管理的刑徒从事生产、劳作。

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一人、舂五人、受仓隶臣一人。凡十一人。

城旦二人缮甲□□。

城旦一人治输□□。

城旦一人约车:登。

丈城旦一人约车:缶。

隶臣一人门:负剧。

舂三人级:姱、□、娃。(8-686+8-973)[19]

“缮甲”“治输囗”“约车”“门”“级”均为刑徒劳作的事项,说明秦时县库调用刑徒进行兵、车器的生产与修缮。

西汉早期的长沙庙坡山汉墓出土漆器刻有关于县库生产漆器的铭文,其刻文内容格式与县类骨签基本一致。

四年,充长登,库佐,工徐造。(标本106)

七年,酉阳长光,丞午,库谁,工武造。(标本023)

十一年,辰阳长尊,丞秃,库燕,工赢造,第五十一。(标本126)[20]

漆器铭文中“长”即县长,“登”“光”“尊”均为县长人名,“充”“酉阳”“辰阳”诸县均见于《汉志》武陵郡。

综合以上分析,从秦代至西汉地方县普遍设库,县“库”从不称“武库”,其职能以存放县府兵器为主,什物次之,兼有一定的生产职能,生产器物有兵器、铜器、皮革、漆器等。县库所藏器物不仅限于兵器,但兵器无论在数量或地位上较什物突出。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县库,在职能上有一定差异,河南、安邑及平舆三县的县库为中央生产弓弩,有一定的特殊性。

三、县“库”与“武库”的区别

秦汉时期县“库”以存放兵器为主,但县“库”能否作“武库”理解需具体分析。武库是存放兵器的库房,也是管理兵器的机构,严耕望据《汉书》相关记载及封泥、居延汉简等文献资料指出汉朝边郡多设有武库官[21]。但在汉代文献中,中央“武库”与郡县“库”在用词上存在明显区别,郡、县“库”从不写作“武库”。《汉书》载“武库”只设在长安与洛阳,《汉书·高帝纪》载“萧何治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大仓”[22],《汉书·吴王刘濞传》载“吴少将桓将军说王曰:……疾西据雒阳武库,食敖仓粟,阻山河之险以令诸侯”[23]。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称《汉表》),武库为中尉属官,收藏兵器,文献有明确记载,《汉书·毋将隆传》载“隆奏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家武备,缮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大司农钱自乘舆不以给共养,共养劳赐,壹出少府。……汉家边吏,职在距寇,亦赐武库兵……臣请收还武库”[24]。汉长安城武库遗址即中央武库所在,出土大量铁兵器,有刀、矛、剑、戟、镞、镦、铠甲等[25]。除了长安、洛阳设“武库”外,大将军属官也设武库,《汉书·杜钦传》载汉元帝时“帝舅大将军王凤以外戚辅政,……凤深知钦能,奏请钦为大将军军武库令”[26]。据《汉表》载“成帝绥和元年初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27],“大司马”一职最早设于武帝元狩四年,冠将军之号,为太尉属官,说明大司马设武库不早于成帝绥和时期。

西汉诸侯王官也设“武库”,如临淄出土有“齐武库丞”封泥[28],徐州北洞山汉墓出土有“楚武库印”铜印章[29]。汉初齐王、楚王势力强盛,与中央抗衡,“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30],但这一情况仅在武帝之前存在。势力较弱的侯国设“库”,如汝阴侯墓出土的铜、漆器中常见“女阴库某工某造”铭文,如“女阴库己工延造”“女阴库襄工延造”“女阴库己工年造”等[31]。

中央与地方诸侯明确设有“武库”机构,而郡、县设“武库”尚存疑问。山东尹湾六号墓《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以下简称《集簿》)“武库”,其性质学界有不同意见[32],《集簿》乘舆类兵器多达50余种,存放兵器数十万件。李均明对《集簿》“乘舆”类兵器作了详细的梳理,指出在《集簿》“武库”中皇室用品与非皇室用品分别记账,具有政治意义。《集簿》武库供应兵器的范围已超出东海郡辖区,有可能是朝廷设在东南地区的武库[33]。徐龙国也持此观点,他指出西汉中央在长安、洛阳设武库及齐、楚诸侯国设武库,而设于地方的武库多称“库”,很少用“武库”,并认为汉王朝由于与北方匈奴长期对峙,在边郡设“武库”,如上郡、张掖、武威、敦煌、渔阳等[34]。李成珪据《集簿》“乌孙公主诸侯使节”“郅支单于兵”等器物分析认为,《集簿》“武库”应是指设在长安的中央武库[35]。两汉时期郡县及都尉之“库”从不称“武库”,存放兵器的库房不一定称“武库”,王子今指出河西汉简中的“库”并非“武库”。作为收藏兵器的“姑臧库”“武威库”未必可作为“边郡有武库”的证明[36],但他认为《汉书》“上郡库”是武库。

无论在传世或出土文献中,两汉时期从未见“某郡武库”用词,但常见“某郡库”,如西汉出土铜器“安定郡库鼎一”[37],居延汉简“武威库令安世”(EPT53:63)[38],“张掖大守福库丞承憙兼行丞事”(4.1)[39],“出赋泉八百付郡库奉质直”(EPT59:166)[40],“酒泉库令安国”(102.6A)[41],“一封诣张掖库”(73EJT33:79A)[42],“张掖大守奉世守部司马行长史事库令行丞事”(505.3)[43],“姑臧库”(562.11)等[44]。悬泉汉简也常见“郡库”,马智全对敦煌“郡库”作了初步梳理,指出敦煌郡库设令、丞,掌管敦煌郡的兵器、牛车、什器、钱币等。库令、丞可兼行郡丞事,地位较高[45]。郑炳林、司豪强指出敦煌郡本地不能铸币,郡赴外地迎钱、郡钱的出入库及郡发放俸钱常由郡库负责[46],说明郡库不只存放兵器,还储存钱币、牛车、什器等。所谓“什器”有“囗札”“囗钱”“车休”“车柱”“膏果”“斤”“斧”“钩”“缯段”“段纍”“具”等(85.28+85.23、85.4)[47]。敦煌郡库还管理马匹,数量大,如敦煌马圈湾第80号简“假敦德库兵奴矢五万枚杂驱三千匹”[48],“敦德”即“敦煌”。郡库也存放辖县生产的“敝被”,如“郡库以龙勒县所治(敝被)……付遮要置”(191DXT0309③:68)[49],“敝被”指衣物,据简文有“復盖”“亶带”“皁韦”“鹿韦”“杠衣”等。郡库还存放铜料,如居延汉简“度用铜四千八百廿三石一钧廿三斤已入八百六十三石三钧十二两少三千九百”(C27)[50]。新莽时期郡“库丞”改称“库宰”,也不称“武库宰”,如“张掖库宰崇以近秩次行大尹文书事”(EPT59:160)[51],“常安库宰王延寿”(73EJF3:357)等[52],“常安”即“长安”,王莽时所改。

地方都尉“库”也不称“武库”,如“出弓横内七,付都尉库”(28.19)[53],“居延都尉德库丞登兼行丞事”(139.13)[54],“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EPT59:548A)[55],“居延都尉库令史願以令取传”(73EJT24:464)等[56]。居延肩水都尉库下设有“啬夫”“令史”“掾”“佐”等,如甘露二年“肩水库啬夫”(37.51)[57],“肩水库佐富昌”(EPT56:66)[58],“肩水库有秩良以小官印行城尉文书事”(73EJF3:327)[59],“库令史郑忠……库掾”(178.30)等[60]。悬泉汉简阳关都尉“库”也不称“武库”,如“阳关府库食出沙口亭,仓博来与库校计”(Ⅱ90DXT0111①:214)等[61]。

无论是酒泉、张掖、姑臧、武威郡或安定郡均设“库”,长吏为令、丞,表明西汉时期各郡“库”均不称“武库”,其原因可能与郡另设有专门存放兵器的库房有关,悬泉汉简有佐证,如“四百四两在郡库,其二百一十八两完,百八十六两折伤有榬毋相囗其卌六两榬为弩柜在兵库”(Ⅰ90DXT0114③:44)[62],车“完”218辆与“折伤”186辆共404辆,存放在“郡库”。在折伤的186辆中,有46辆的车榬用于制作弩柜,存放在“兵库”,说明敦煌郡“郡库”下设有“兵库”,专门用于存放兵器。和林格尔东汉晚期墓壁画有“兵弩库”,与《宁城幕府图》中的“仓”“库”不在同一位置[63],可能属于上郡属国都尉或护乌桓校尉的下属机构,专门用于兵弩的存放。郡、都尉及校尉的“库”不称“武库”“兵库”,或许与郡库、都尉库、校尉库下设有专门的兵器库有关。

西汉时期中央机构设武库是沿袭秦时制度,徐龙国指出秦中央与地方均设有武库。中央武库出现在战国晚期,主要用来存放兵车器,其兵器主要来源于西、雍、栎阳与咸阳的工室。地方武库有“上郡武库”,由中央直接管理,并推测秦代很可能只在军事重镇设武库[64]。秦时中央武库兵器不仅来源于工室,还来源于属邦、少府等其他机构,如三十年诏事戈“卅年诏事,卅,武库受属邦,中阳”,十三年少府矛“十三年少府工檐,武库受属邦”[65]。《集成》第11500号铜器铭文“武库”“上党武库”及第11054号“上党武库”[66]均属于秦文字书体,“上党武库”即上党郡武库,而“武库”即中央武库,表明秦时不只有上郡设“武库”。秦封泥有“武库丞印”“恒山武库”[67],“恒山”即恒山郡。王伟指出《集成》第11548号铜矛原刻“上郡武库”,后被改为“巫郡武库”[68]。那么,秦上郡、上党郡、恒山郡、巫郡均设有“武库”,不排除秦时在郡均设有“武库”。秦兵器铭文所见“上郡武库”,在西汉时期更名为“上郡库”,《汉书·成帝纪》“立故河间王弟上郡库令良为王”。三国如淳注:“《汉官》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69]。汉封泥有“上郡库令”“渔阳库令”[70],秦“上郡武库”与汉“上郡库”用词不同,说明西汉时期“武库”一词仅限于中央机构使用,而郡县只能用“库”。

综合以上分析,西汉时期郡县“库”不称“武库”,郡县“库”主要职能是存放兵车、什物及铜、铁、漆、皮革等原料。汉代郡库不称“武库”与郡库下设有专门用于存放兵器的库房有关。县类骨签刻文中的“库”属于“县库”,不能作“武库”理解,县库生产弓弩与其是否为兵器库无关。

四、县库与工官的关系

《汉志》记载有八个郡设“工官”。

“河内郡,……县十八:怀,有工官”。

“河南郡,……有铁官、工官。……县二十二:洛阳”。

“颍川郡,……阳翟有工官。……县二十:阳翟”。

“南阳郡,……县三十六:宛,……有工官、铁官”。

“济南郡,……县十四:东平陵,有工官、铁官”。

“泰山郡,……有工官。……县二十四:奉高,……有工官”。

“广汉郡,……有工官。县十三:梓潼,……雒,……有工官”。

“蜀郡,……县十五:成都,……有工官”[71]。

除了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外,汉长安城遗址出土的铜弩机刻有“河内工官”“南阳工官”,贵州清镇汉墓出土的漆器铭文有“蜀郡西工”“广汉郡工官”[72],均印证了《汉志》工官的记载。河东郡与汝南郡未设工官,因此安邑县库与平舆县库与工官均不存在隶属关系。河南工官与河南县均在河南郡内,河南县库衙署在河南县,但文献并未明确河南工官衙署所在。《汉志》“工官”一词均出自班固自注,其在文中的使用位置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郡下,二是在县下,具体可分为四种。

第一种,郡、县下注均有“工官”,工官治所为郡治所在,只有泰山郡。

第二种,郡、县下注均有“工官”,工官治所非郡治所在,只有广汉郡。

第三种,郡下注无“工官”,工官治所为郡治所在,有河内郡、颍川郡、南阳郡、济南郡与蜀郡,共5个。

第四种,仅在郡下注有“工官”,只有河南郡。

第三种数量最多,说明工官多设在郡治。《汉志》载盐官与铁官的治所与工官相似。据尹湾《东海郡吏员簿》,盐官与铁官均属都官。《史记·平准书》“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便属在所县”[73],即不产铁的县设“小铁官”,属所在县管辖,而产铁丰富的县设大铁官,属中央机构管辖。《汉志》载郡、国共设48处铁官,其中设在郡有41处,其衙署明确设在郡治有6处。《汉志》载27郡共设36处盐官,其衙署明确设在郡治有4处,设在县治有30处。《汉志》所记盐、铁、铜诸官治设在资源富集之地,盐官近海或盐池,铁官近铁矿,铜官近铜矿,而工官与盐、铁、铜诸官不同,并非资源依赖型的生产机构。因此,河南工官设在洛阳县的可能性较大,即河南工官衙署与河南县库不在同一地。

县库在隶属上与工官不同。工官长吏对中央机构长官负责,而县长吏对郡守负责。县库生产的兵器并非上交工官,而是受属郡的管理。在里耶秦简中,洞庭郡守审计迁陵县的库兵,说明县库的兵器受郡的支配。工官兵器的生产不受属郡的管辖,郡仅派出护工卒史进行“护工”[74],即生产监察。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生产兵器规模大,应设有存放兵器的库房。

工官上属机构文献无征,但应与管辖武备的中央机构有关。《汉书·食货志》载“边兵不足,乃发武库工官兵器以澹之”[75],武库主要存放国家兵器,而工官主要是生产兵器,二者职能不同,“武库工官兵器”应读为“武库、工官兵器”,此处生产兵器的“工官”至少包括河南、南阳、颍川与河内工官在内。汉长安城武库遗址出土有颍川、河南工官类骨签[76],与未央宫骨签一致,说明武库存放有颍川、河南工官生产的兵器,可作为工官属中尉管理的证据,但生产漆器、铜器的工官是否属中尉管理需另行探讨。

五、县类骨签消失的原因

县类骨签年代不晚于太初,太初之后不再出现,在中央官署类骨签中也存在太初之后不再出现的现象。中央官署类骨签按纪年分无年号类与年号类两类,其中寺工类、右工室类、内官类、太仆类骨签均无年号,最小纪年为“元年”,最大纪年为“七年”,仅1枚,即“七年内官第五十四”(第27903号),说明无年号类的中央官署类骨签年代早于太初。卫尉类骨签延续时间较长,有神爵(第00359号)、甘露(第15201号)、初元(第00555号)、永光(第00683号)年号。光禄类、若卢类骨签均不早于太初,光禄类有五凤(第15186号)、甘露(第14493号)、永光(第01008号)年号,若卢类有建昭(第14350号)、阳朔(第15544号)年号。总之,在中央官署类骨签中,太初之前生产弓弩的中央机构有寺工、右工室、内官、太仆与卫尉,太初之后有卫尉、若卢与光禄勋。

《汉书·贡禹传》记载的“三工官”即骨签刻文中的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78],“三工官”作为一个特定称谓必有其原因。首先,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是汉朝弓弩生产的主要机构,其生产弓弩数量巨大,消耗了大量的国家财政,此即《汉书·贡禹传》“三工官官费五千万”[79]。“三工官”生产弓弩的时间也很长,自“三工官”设立开始一直延续至成帝时期,以河南工官无年号类骨签为例,按职官与纪年组合分为11组,年代均在太初之前,最早可至景帝时期[80]。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骨签记载年号最晚分别为宣帝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第14393号)、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第43841号)与甘露四年(公元前50年,第15483号)。第00380号骨签为绥和元年,因刻文残损,无法确定其工官归属。总之,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从设立之初至西汉灭亡之前都在持续不断地生产弓弩。

无论是河南工官或南阳、颍川工官,武昭时期的骨签数量最多,可能与武昭时期积极讨伐匈奴需求大量弓弩有关。一方面县库生产弓弩在管理及技术上不及工官机构,另一方面河南、南阳与颍川工官成为汉朝弓弩生产的主要机构,因此太初以后中央无需将弓弩的生产任务交给县库及部分中央列卿下属的生产部门,致使县类骨签及寺工类、右工室类、内官类、太仆类骨签在太初之后消失。

六、结 语

县类骨签是西汉县库制作弓弩的物证。河南、南阳及颍川工官,河南县、安邑县及平舆县的县库及中央列卿下属的生产部门等均向中央武库供应弓弩,说明中央武库所藏的弓弩来源并不单一。县类骨签与中央官署类骨签数量少,说明县库与中央列卿下属的生产部门生产弓弩的数量远不及工官多,中央武库所藏弓弩主要是由河南、南阳与颍川等工官生产。县库职官设置较简单,生产管理水平较低,而工官有较高的行政管理及生产技术水平,更专业于兵器生产。因此,县库生产弓弩的职能逐渐被工官取代,致使县类骨签在太初之后消失。

未央宫三号建筑基址出土的骨签记载有不同性质、不同地方、不同年代为中央武库生产弓弩的机构,无论是工官类、中央官署类或县类骨签,其在形制、材质及文字风格上存在高度的统一性,说明未央宫出土的骨签以同一种文书制度要求进行刻写。进而言之,县类骨签具备档案性质,是县库为中央武库生产弓弩形成的“物勒工名”的记录,长期保存在未央宫三号建筑中,以作备查之用。

附记: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团队项目“汉长安城未央宫出土骨签的整理、缀合与再研究”(项目编号20VJXT001)的阶段性成果。

[1]a.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城工作队:《汉长安城未央宫第三号建筑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第1期。

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第91~116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c.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考古编》(第1册)第117页,中华书局,2018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

[2]刘瑞:《汉长安城未央宫出土骨签性质与用法研究综述》,见《汉代陵墓考古与汉文化》,科学出版社,2016年。

[3]《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考古编》(第1册)第119、141页。

[4]“毋偒”之“毋”原释“史”,今改释为“毋”。

[5]原释“河南”之后有“工”字,“工”字残,释“工”不妥,应将“工”省掉。

[6]田凤岭、陈雍:《新发现的“十七年丞相启状”戈》,《文物》1986年第3期。

[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第6101页,中华书局,2007年。

[8]陈陶然:《战国秦兵器考订七则》,《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3年第11期。

[9]裘锡圭:《啬夫初探》,见《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

[10]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甲部)第232页,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

[11]李兴:《出土文献所见秦迁陵县“库”生产职能考》,《文博》2022年第4期。

[12]陈伟:《关于秦迁陵县“库”的初步考察》,见《简帛》第1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

[13]但昌武:《秦兵器单刻“地名”性质新论》,《考古》2023年第6期。

[14]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等:《秦简牍合集》(一)第100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

[1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二)第81、8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

[16]《里耶秦简牍校释》(二)第267页。

[17]《里耶秦简牍校释》(二)第269页。[18]《里耶秦简牍校释》(二)第65页。

[1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一)第20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20]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西汉长沙王陵出土漆器辑录》第44、74、108页,岳麓书社,2016年。

[21]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甲部)第205页,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

[22]《汉书·高帝纪》第64页,中华书局,1962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

[23]《汉书·吴王刘濞传》第1914页。

[24]《汉书·毋将隆传》第3264页。

[2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武库》第128、129页,文物出版社,2005年。

[26]《汉书·杜钦传》第2667页。

[27]《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第725页。

[28]孙慰祖主编:《古封泥集成》第71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

[29]徐州博物馆、南京大学历史学系考古专业:《徐州北洞山西汉楚王墓》第115页,文物出版社,2003年。

[30]《汉书·诸侯王表》第394页。

[31]安徽省文物工作队等:《阜阳双古堆西汉汝阴侯墓发掘简报》,《文物》1978年第8期。

[32]奚林强:《〈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研究综述》,《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19期。

[33]李均明:《尹湾汉墓出土“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初探》,见《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

[34]徐龙国:《汉代武库初探》,见《汉长安城考古与汉文化:汉长安城与汉文化——纪念汉长安城考古五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8年。

[35]李成珪:《前长安武库收藏目录之发现——关于尹湾简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之探讨》,见《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

[36]王子今:《论洛阳“武库”与“天下冲阨”“天下咽喉”交通形势》,《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37]韩建武:《陕西历史博物馆藏几件汉代刻铭铜器考释》,《考古与文物》2014年第4期。

[38]马智全:《居延新简集释》(四)第303页,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

[39]居延汉简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一)第8页,历史语言研究所,2014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

[40]肖从礼:《居延新简集释》(五)第295页,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

[41]居延汉简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二)第4页,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

[42]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四)第12页,中西书局,2015年。

[43]居延汉简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四)第147页,历史语言研究所,2017年。以下凡引此书,版本均同。

[44]《居延汉简》(四)第233页。

[45]马智全:《汉代敦煌郡库与西域戍卒兵物管理》,《敦煌研究》2020年第1期。

[46]郑炳林、司豪强:《西汉敦煌郡钱币的使用与调配——以敦煌出土简牍文献为中心》,《敦煌学辑刊》2023年第1期。

[47]《居延汉简》(一)第252、253页。

[48]张德芳:《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第14页,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

[49]甘肃简牍博物馆等:《悬泉汉简》(二)第60页,中西书局,2020年。

[50]《居延汉简》(四)第268页。

[51]《居延新简集释》(五)第291页。

[52]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五)第71页,中西书局,2016年。

[5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第18页,中华书局,1980年。

[54]98页,中华书局,1980年。

[55]《居延新简集释》(五)第385页。

[56]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二)第340页,中西书局,2012年。

[57]《居延汉简》(一)第122页。

[58]马智全:《居延新简集释》(四)第391页,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

[59]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五)第65页,中西书局,2016年。

[60]居延汉简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二)第196页,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

[61]甘肃简牍博物馆等:《悬泉汉简》(二)第155页,中西书局,2020年。

[62]甘肃简牍博物馆等:《悬泉汉简》(一)第225页,中西书局,2019年。

[63]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文物》1974年第1期。

[64]徐龙国:《秦代武库初探》,《考古与文物》2009年第3期。

[65]王辉、王伟编著:《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第151、282号,三秦出版社,2014年。

[6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第5886、6292页,中华书局,2007年。

[67]刘瑞编著:《秦封泥集释》第421、91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

[68]王伟:《秦置郡补考》,见《纪念徐中舒先生诞辰11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巴蜀书社,2010年。

[69]《汉书·成帝纪》第303页。

[70]吴式芬、陈介祺辑:《封泥考略·汉郡国官印封泥》,中国书店,1990年。

[71]《汉书·地理志上》第1554、1555、1560、1563、1581、1597、1598页。

[72]贵州省博物馆:《贵州清镇平坝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9年第1期。

[73]张显成、周群丽:《尹湾汉墓简牍校理》第15页,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

[74]《史记·平准书》第1429页。

[75]《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考古编》(第1册)第210页。[76]《汉书·食货志下》第1173页。

[7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武库》第122页,文物出版社,2005年。

[78]刘庆柱:《汉代骨签与汉代工官研究》,见《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4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

[79]《汉书·贡禹传》第3070页。

[80]《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考古编》(第1册)第181~186、191页。

作者:刘贤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原文刊于:《考古》 2025年 第3期责编:昭晣韩翰